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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2:11:17作者:

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实社会生活当中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胆量真的是不得不让人钦佩,简直就是可以说用目无法纪来形容。因为实施犯罪的对象,甚至是我国的武装部,军队等这些,严重危害国防力量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这都属于公诉案件。在刑诉法第375条当中就有所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5条全文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罪如何理解?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本罪。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因此,只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就认定为本罪,而不适用第280条。但由于本条没有规定毁灭行为,而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身就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i件、印章的行为,故对该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80条,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三、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本条所规定的就是一些专门针对国家武装部队,或者军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量刑。如果说犯罪嫌疑人非法生产、买卖我国的军用标志,非法伪造武装部队的证件,印章等这些都会处于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话,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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