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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21:13:22作者: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是怎样的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是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罪犯以后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参加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国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关的领导职务。

一、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对死刑适用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常见的附加刑,如果犯罪行为被判处的是死刑和无期徒刑,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这些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到期以后就会恢复当事人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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