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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起诉期限和请求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8-06 17:30:17作者:

国家赔偿法起诉期限和请求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作为一种特殊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公权力,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这和宪法的宗旨是一样的。但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元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而受到损害时,若受害者不主动提出赔偿或不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赔偿,国家是不会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法起诉期限是多久呢?

一、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时效,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的,权利即归消灭。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该法还将国家赔偿程序分为两种,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和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两种赔偿程序均作出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请求时效是国家赔偿法为赔偿请求人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设定的时间期限,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均适用,时效期间是两年。如果请求人在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他就丧失了请求权。

现行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地将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了。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对国家赔偿案件规定请求时效是得到了宪法的授权,并未与宪法相抵触。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超过请求时效期间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明确拒绝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可以在查明超过请求时效期间的事实后,判决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时效的这一特征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非常相似,但仍有不同之处。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亦是同样道理。所不同的是,赔偿请求人是作为申请人针对司法机关的赔偿问题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如行政赔偿程序中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超过请求时效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情况极为少见。但是,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探讨、分析仍然很有意义。它能帮助人们分清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时效制度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之间的差异,理解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时效的特别规定更深入、透彻,不至于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混淆。

二、国家赔偿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起诉期限是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限要求,其仅存在于行政赔偿程序中。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是指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保持一致而作出的相同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赔偿请求人对其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应遵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法的此条规定是为了不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而进行的重申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也是为了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一致而作出的相同规定。但是,《赔偿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后,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起诉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争议。《赔偿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争议在于,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应适用哪部司法解释的条款?有学者认为,《赔偿规定》第二十四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所作的特别规定,而《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属于对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一般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审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遵循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无规定的遵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理应适用前者。

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受害者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得到国家赔偿的请求,若超过期限,虽然受害者任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但胜诉的机率很低。且,国家赔偿只会按照受害者受到的损害的一定比例加以赔偿,所以当受到来自国家的侵害时,受伤的还是百姓。


本文标签: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