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6 17:30:08作者: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根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这句话是正确的,再这样的赔偿中国家是义务主体,而说的在具体一点也就是,具体到国家的什么单位 ,具体的什么部门来赔偿,所以在产生了这种问题纠纷的时候,去找相应的所管辖部门,让他们给予相应的赔偿,具体是如何赔偿的,那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定义
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根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 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
二、处理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对刑事赔偿中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作出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即是说,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的这个问题是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出确定的,如果产生这种类型的纠纷就去找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让相关的部门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相应的部门不给予赔偿,且态度强硬,就可以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