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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虚假诉讼对法官的处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6 15:23:01作者:

《刑法》中规定虚假诉讼对法官的处罚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法官在知道对方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裁决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如果法官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并且法官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法院在宣判时,可以判处两个罪名的其中一个,并且对嫌疑人进行加重处罚。如果嫌疑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的,并妨害司法公正的,量刑为三年以下至管制。

一、《刑法》中规定虚假诉讼对法官的处罚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法院明知他人提起虚假诉讼还作出裁判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若是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官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侵犯财产罪,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区别: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三、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说,《刑法》中规定法官在明知道他人提起虚假诉讼还作出裁判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如果法官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严重损失的,法官的行为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侵犯财产罪。法院可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