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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冻结资产书什么样子?

更新时间:2023-08-06 12:00:28作者:

人民检察院冻结资产书什么样子?

人民检察院冻结资产书的内容有:法院名称、被告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资产情况、资产冻结事项等,对于符合冻结的财产,是可以由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来出具法律文书进行冻结处理的。

一、 人民检察院冻结资产书什么样子?

____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初字 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机关对相关财产进行冻结处理的情况,是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由法院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办理,但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不可以冻结财产。

本文标签: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