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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1:54:26作者:

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判罪标准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

一、《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1、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的定刑标准为:犯此罪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的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如果在战争年代造谣、霍乱军心的,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对此进行处罚。比如说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的。还有就是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会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