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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06 11:52:56作者:

文书司法鉴定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的。

现在技术比较先进的司法鉴定其实也为公安部门侦办刑事案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的,包括是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通过手写的这件文书,经过司法鉴定以后是能够从中找到定罪的关键证据的。而且我们平时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对于遗书等这些文书进行司法鉴定的。所以有很多人可能就特别的关心文书司法鉴定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文书司法鉴定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司法鉴定文书简称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 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达鉴 定意见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由具有相关执 业资格的鉴定人制作,要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鉴定程序,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要求制作,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 文字。司法鉴定文书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 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决定受理前,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办理以下事项:

1、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

5、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6、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综上所诉,文书司法鉴定方法这是司法鉴定人员根据所鉴定文书的具体内容,采取的比较科学的鉴定的方法,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员都有着相应的资质,具体的鉴定方法小编在这里就不给大家介绍了。总之,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对本书进行司法鉴定的,最终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可以保证其严谨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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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司法鉴定  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