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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更新时间:2023-08-06 05:19:09作者: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此,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少地方来信,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

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委发文〔81〕9号函复,同意对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起算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

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

理由是:

1.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已经说明“拘留”等项强制措施是依附于侦查并包含在侦查之中的。

2.刑诉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里把拘留和羁押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剥夺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

3.现在有些地方对侦查中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是根据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一个批复文件。

这个批复说:

“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执行政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上述解释是在刑诉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诉法公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准。

4.有的地方对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除了有理解上的问题,也存在着办案中人、财、物力不足,遵守法定时限确有困难,而要求把法定时限放宽的因素。

我们认为,实际困难是存在的,但执法一定要严肃,对有的案件确实不能如期结案的,可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办理,以保证办案质量。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