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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情况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30 15:32:29作者:

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情况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老百姓买菜,基本会到附近的菜市场。卫生局定期会对菜场中商户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有发现违规经营,无证经营的商户,卫生局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则要根据情节来确定,比如罚款、停业整顿等。当然,行政处罚也是可以减免的,那么,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情况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情况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如果您符合了上述的这些条件,就可以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实施行政处罚减免的机构要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

综上所述,菜场中的商户被卫生局查处后,如果主动配合检查,并且有立功表现,积极的整改并赔偿消费者的话,是可以申请处罚减免的。商户准备一份申请书,提交到卫生局,经过审查,决定减免的,会下发行政处罚减免通知书。这些就是行政处罚减免程序情况包括的基本环节。当然,卫生局会严格掌握减少处罚和免于处罚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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