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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第三章 管 理

更新时间:2023-02-10 10:19:25作者:百科知识库

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安全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要求的设备、仪器和车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检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农机安全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聘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职乡村农机技术人员参与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安全检验,应当制定并公告检验方案,明确参加检验农业机械的类型、时间和地点,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安全检验场地应当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第二十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实施实地安全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文标签:农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