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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5 01:49:24作者:百科知识库
IPO询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报价缺乏有效性。2006年国航“破发”,打破了新股不败的神话。一些机构在初步询价过程中“乱报价”、报价后不参加投标的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一方面,“乱报价”现象说明了询价机构的研究能力差,给出的定价不够科学合理,报出的参考价偏离理性市场估值。一位权威人士曾经表示,询价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借助市场机制,深化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细分。不同行业的企业得到了区分,自然就能获得不一样的定价。在理性的询价机制中,机构应该通过关注和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来发现企业的价值,把股票买卖行为推进深化为对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经常性地报不准,直观地体现了询价机构不足的定价能力。
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的“乱报价”行为事实上是源于从业机构的操守不良、有违诚信,而这也正是现行询价制度饱受市场非议的原因。2006年国航IPO时的公告显示,询价阶段报价超过2.8元的机构有57家,但这个数字到投标时只剩卜了27家。国航的急速“瘦身”,除了有大盘持续卜跌这一客观原因的作用,那些有哄抬价格嫌疑的询价机构的不诚信、不负责任也可谓“功不可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施行以后,“未参与初步询价或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卜配售”。这一规定的出台,从潜在利益层面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那些随意报价却没有申购意愿的机构投资者。但参加初步询价者仍不需缴纳定金,只要一份书面报价就可以了,其现实利益并不受任何影响。因此,对于初步询价对象的诚信约束依然是不够有力的。由于初步询价给出的价格不代表任何认购意向,据此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自然很难代表市场的真实需求。
二是承销商缺乏充分的自由配售权,IPO发行效率无法大幅提高。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度是非完全的累计订单询价机制。发行人在询价的过程中能够获得买方的信息,但却没有机制保障发行人对买方进行信息的激励与甄别,以确保所获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缺乏激励与甄别,作为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将自身利益融入询价过程而不受限制,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受主观获利动泪L的干扰。一个可能的表现就是,在初步询价过程中尽可能地压低价格区间,以提高获利空间。另一方面,在当前询价制度的配售方式一一比例配售制度的实行中,无区分地进行同比例配售使投资者丧失了如实报价的动机,“搭便车”的现象也就屡禁不绝。在尽量压低询价区间的基础上,投资者在累计投标询价过程中使用价格区间上限进行报价,就可以确保获得比例配售资格。这样一来,询价机制就无法达到大幅提高IPO发行效率,将IPO的获利空间降至合理水平,以平衡一、二级市场的目的。
三是询价对象的数量底线过低。曾经,询价制度因为询价对象的类型和数量局限而倍受垢病。2006年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仅限于第五条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七大类机构,其它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被置之门外,也彻底排除了中小投资者参与价格发现的可能02010年和2012年修改上述《办法》后,询价对象增加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大大增加了价格发现潜在的合理空间。将中小投资者的意向纳入询价发现价格的体系中来,对平衡一级市场过分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天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询价对象在数量限制上,仍然有可以改进的空间。根据《办法》,参加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数量达20家即可达到有效询价的要求。而对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来说,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众多询价对象中精选出20家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询价对象来,显然不难,这就为其联手操纵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虽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使得更多的询价对象有资格参与到初步询价中来,这理论上多少缓解了由少数询价对象把握发行定价权的病症,使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更趋合理,但是,不借助制度而依靠市场本身的调整显然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而且,如上文提到,询价对象无需为自己的报价承担任何利益风险,既可按上限申购,也可只是少数申购,这也为询价对象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进行价格操纵提供了方便。初步询价的具体情况不对外披露。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的报价情况对外界是个谜,如果询价对象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进行价格操纵也就更“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