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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更新时间:2023-02-05 00:00:09作者: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是指有关法规中关于武器装备的性能、动用权限、使用范围编配用途等规定。这里规定的“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的行为。部队配备武器装备是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种武器装备都有其专门的编配用途,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正确使用武器装备。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不仅会损坏武器装备,而且会造成武器装备管理失控,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如擅自将军用飞机、舰船用于商业活动的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或者是按照规定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将武器装备用于非军事用途的,如将飞机、舰船用于抢险救灾等,不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当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了主要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毁损的,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以及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的等情况。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军纪处理。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大量主要武器损毁的,造成多人伤亡后果的等情况。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