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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16:55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本条就是对违反第十一条的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二是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海关总署发布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下列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二)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第(三)为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对第(一)、(二)项规定的专门从事和兼营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作了具体规定:(1)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具备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及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办企业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专业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专业报关企业提交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及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海关对专业报关单位实行年审制度。(2)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兼营报关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及海关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关于报关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参加报关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

对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本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即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海关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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