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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官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14:31作者:百科知识库

各法官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法官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具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项行为之一的法官所应当给予的具体处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针对那些具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法官所应当给予的处分。共分六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行政处分是根据违反审判纪律行为的轻重程度,由轻到重加以规定的。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属于较轻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那些虽然具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但由于情节轻微,或者是初犯并未造成后果的,为了教育本人和对其他人的警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而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则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比较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特别是其所犯的错误与其所担任的职务不相称,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不足以惩戒这类违纪行为和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性和维护司法的公正,应当给予相应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十三项法官不得为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任何一名法官如果触犯了这一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行为的,而且没有构成犯罪的,将要依照本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7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理。该办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将对于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的处分,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降级处分是指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是最低级别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处分是指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其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但依照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应当依法律程序办理手续。”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应当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行为,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自受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对当事人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或者要求、接受当事人向法院赞助,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等等。这里就不详细赘述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的规定。其中“受撤职处分”是指具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项行为之一的法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受到撤销原职务的情况。“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是指在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还将被相应地降低工资标准和降低原等级的处理。具体降低多少工资和降低多少等级,则要视所犯错误的具体情节和严重程度,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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