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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9:01作者:百科知识库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完成造林任务,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的法律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植树造林规划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本法所规定的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者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面积和竹林地面积;我国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率也列为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的程度。我国森林覆盖率还很低,据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89-1993年)结果表明,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2%。《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要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要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要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199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林业部《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其中规定从1989年到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目标是:全国森林覆盖率要达到17%。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对保证我国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全国森林覆盖率以年均近0.2%的速度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规定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定植树造林的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二、关于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为了保证植树造林规划的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国务院关于《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的批复中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关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长远利益的伟大事业,必须依靠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真抓实干,充分调动和组织群众,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所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组织和动员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进行植树造林。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的统一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要按照规定层层落实任务,确保完成。

为了确保完成植树造林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应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行政领导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和考核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年度和任期末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面积、森林蓄积的消长、完成营林造林任务的情况等。

三、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我国规划的林业用地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属于无林地,这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提供了有利条件。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依土地所有权的不同,由不同的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本条该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四、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的规定。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本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五、关于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的规定。我国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任务非常繁重,不仅要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参加植树造林,而且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植树造林、完成绿化荒山荒地任务。采取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的方式,可以调动单位或者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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