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5:2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
一、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
(一)境内旅游
所谓境内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境内旅游业务是我国旅行社经营的最普通的业务,但同时也是最主要的业务。根据国家旅游局《2010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2010年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17%。国内旅游人数2103亿人次,收入1257977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6%和235%.
(二)出境旅游
所谓出境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自1997年正式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快发展,已开展组团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消费需求,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对增进中外民间交往,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边境旅游
所谓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开展边境旅游业务,有利于我国促进同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影响,增强国际地位;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增强边疆稳定;有利于促进边境地区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拓宽对外经济贸易的合作领域。
(四)入境旅游
所谓入境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五)其他旅游业务
其他旅游业务,是指除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外的其他旅游业务。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繁荣,旅游业务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规定“其他旅游业务”是为了给新旅游业务的发展留有空间。
二、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特殊条件
一般而言,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但还不能开展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这是因为,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要的旅游服务更专业、更复杂,因此需要的条件也更高。根据法律的规定,旅行社要开展出境旅游或者边境旅游,应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取得许可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一)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根据其相关规定,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二)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过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规定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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