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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5:18作者:百科知识库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设立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在推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保持旅行社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近些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长。但由于法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旅行社实际入市门槛较低。一些缺乏必要服务条件的旅行社,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恶化旅游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引导我国旅行社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设立旅行社设置一定的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引导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二、设立旅行社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首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必要的办公、通讯等设施。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1)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既是旅行社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又是旅行社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行社是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企业法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旅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必须有必要的了解旅游管理知识、熟悉旅游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芾砣嗽焙偷加危裨蚵眯猩缥薹ㄓ行У乜咕疃?/p>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通常是企业法人,在我国最主要的企业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旅行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游法没有规定,公司法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另外,《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设立旅行社时,也应符合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旅行社,除了具备上述前提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旅游法制定前,根据《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许可。立法过程中,关于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是各方面讨论的重点内容之一。有的意见提出,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需要特殊资质、特殊能力、特殊条件的活动,法律可以设定许可。旅游经营者、导游、旅游设施的开发者等确实需要特殊的资质、能力和条件,将其纳入许可审批的范围完全可以。以前没有设立资质要求的要按照法律出台后的要求来做。有的意见提出,资格许可问题要明确是指工商经营许可还是行业行政许可,对于目前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旅行社、饭店、交通等行业来说,没有问题,但对目前没有设立行业行政许可的餐饮和购物等行业来说,在旅游法中新设立,似乎不太合适,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不一致。还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在涉及行业许可时,应区分对待,旅行社、大型购物场所等完全可以实行行政许可,但是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的小摊点则无法操作。也有的意见提出,旅游法中设定的行政许可数量不宜过多,应当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衔接。各方面在设立旅行社应取得行政许可这一点上态度是比较一致的,大多肯定了经营资质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者权益角度出发,本法保持了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对旅行社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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