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7:1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本条是关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可以减免工本费,以及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的规定。1985年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没有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要缴纳工本费,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后来一些地方因财政困难开始收取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2倍的费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经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每证收费5角,经济特区收费1元。从1995年7月1日起公安部开始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也就是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制定工本费的标准,然后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予以核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免工本费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的负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里所说的“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是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中的贫困户、五保户和救济户等,需要国家予以救助的对象。“贫困户”主要是指没有完全解决温饱的人;“救济户”主要是指没有生产能力的、生活困难的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户”主要是指村民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对于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他们自身的生活都十分困难,需要国家给予救助。因此,对于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免收工本费。对于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如果生活比较艰苦,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确实比较困难的居民,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机关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收费,有的将收费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因此,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利于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行政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当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必须保障公安机关制证所需的正常经费,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擅自截留收取的工本费,也才能及时地为群众提供证件制作服务,不会因经费问题,影响制作工作。如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