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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7:02作者:百科知识库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公民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要及时地为公民办理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主要三种情况。其中“申请领取”是指公民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换领”是指按照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的情况;“补领”是指该条规定的“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的情况。为了体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提高工作效率,本条对公安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高效率和高质量地做好工作,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即: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公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拖延而造成损失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律根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六十天的时间仍然过长,建议再缩短。最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仍然是六十天,这是因为:一、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是三个月,而新法规定的是六十天,已经缩短了一个月。二、过去每个省(区、市)都设有几个制证所制证,为了保证身份证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已经决定减少制证机构,集体制作,一般每个省只设一两个制证中心。而且新身份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办证的环节比以前多。三、新的身份证法规定的办证期限指的是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并不是都要用六十天,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将尽量抓紧时间办理。四、如果公民在申领身份证期间有紧急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还可以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另外,由于我国有些省份的边远地区交通不便,为此本条还规定,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最长时间为九十天。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公安机关就应当认真遵守,及时地为公民办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警察,本款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民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实践中,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事务的;就会出现本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身份和办理有关事务的情况,这样会给公民个人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款规定了一项便民措施,即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形式和临时应急措施,对于便利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十分必要的。本款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一是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初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是换领居民身份证,即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正,换发新证。三是补领居民身份证,即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对于公民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使用与正式居民身份证相同的编号,且临时居民身份证同样应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即公民可以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如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搭乘民航飞机、车船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办理银行存款、提取邮件、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社会活动。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有关事务时,需要证明身份的,经出示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且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随意查验和扣押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领取了正式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曾经颁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临时身份证的办理、使用和查验都作了一些规定。本法公布后,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规定,因此,本款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