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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33:14作者:百科知识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一定期间全国或者局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安排和部署,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谓预算,是指一个预算年度内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的基本安排。计划和预算既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又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是经济、社会运行以及政府活动的重要依据,事关全局。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工作,离不开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因此,宪法明确规定,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审查和批准。同时,考虑到计划和预算毕竟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一种工作安排,在实际执行中难免出现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况,而人大会议是一年召开一次,召开临时会议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部分调整进行审查和批准,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还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

因此,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考虑到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权方面,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有关如何开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的程序,还需要统一规范,所以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和预算的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执行计划和预算。为了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半年执行情况。预算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本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关于报告的时间要求。报告的时间是“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其中,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的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受国务院委托,于2012年8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具体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间,原来的习惯做法,通常是在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以及决算报告时,一并提出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如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于2009年6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0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其中还报告了2009年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支的主要情况。自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来,国务院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内容被单列出来,每年8月由财政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对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推动全口径预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关于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的内容是“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其中,关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前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需要关注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做好下一阶段经济社会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安排。

关于预算执行情况,自2010年至2012年这三年来,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分为三个方面: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2)落实本次人大会议预算决议情况; (3)下一步财政工作安排。2013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试编3年,相关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财政部会同人社部、卫生部首次正式编制了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社会保险法已明确的各项基金。因此,从2013年起,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将分为四个方面,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这就基本达到了全口径预算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是:报告包括文字和报表两个部分。文字报告应包括主要收支项目和财政主要工作情况,特别应对重点支出项目、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情况进行必要说明;报表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科目报告。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要按本年度月份完成数报告;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要与上年同期完成数和年度调整或变动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存在不可比因素时,要调整为可比口径,调整方法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