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33:02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关于专项工作报告选题和年度计划的规定。
一、将“述职评议”引导到“工作评议”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大体上形成了“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两种做法。经反复比较、认真研究,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监督。因此,监督法将“述职评议”引导到“工作评议”,专门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对干部也是一种监督,并有助于干部部门对干部的了解、考察。这样,妥善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工作评议,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从乡镇人大开展评议“七所八站”活动逐渐发展起来的,并逐步延伸到县级。90年代中期以来,工作评议由乡县发展到省、市,各地普遍推开。监督法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工作评?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椋樟耸导械某晒ψ龇ǎ3至斯ぷ髌酪榈幕咎卣鳎阂皇亲ㄏ罟ぷ鞅ǜ娴囊樘饧苹蛏缁峁∪嗣袢褐诙砸樘獾囊饧徒ㄒ椋⒆橹N嶙槌扇嗽焙捅炯度舜蟠砭陀泄毓ぷ骺故硬旎蛘咦ㄌ?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233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调查研究;二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者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三是“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因此,尽管监督法中并没有出现“工作评议”字样,但体现了工作评议的实质精神,兼顾了一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两方面的特点。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源于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但又不同于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工作评议进行了规范。一是统一规范了监督主体。过去实践中有一些地方开展的工作评议,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如乡镇评议“七站八所”,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种活动,监督法统一规范为人大常委会,主体更加明确。二是统一规范了评议对象。过去工作评议对象突出的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两院”,强调评议政府部门和“两院”的全面工作,监督法规范为“一府两院”就特定问题报告专项工作。问题可能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涉及几个部门,针对的是问题。三是规范了评议议题的选择与确定。监督法规定了确定和选择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条途径,另外,“一府两院”还可以主动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这些都使工作评议制度得到新的发展与完善。
二、专项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是,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这对促进公正司法,起了一定作用。有些地方把这种做法叫作“个案监督”,实际上并不是“个案监督”,因为并不是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而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没有作规定,今后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规范,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把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做好,但不能搞调查取证、提出如何判决等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事情。
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关键是要处理好与“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不能代替“两院”办理“个案”。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既依法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专项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主要形式。
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突出重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的实施,范围广,任务重。为了发挥监督实效,必须突出监督重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五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等4个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听取和审议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等5个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促进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了加强基层“两院”建设情况、加强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规范司法(执法)行为、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等8个专项工作报告。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听取和审议了有关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义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问题的13个相关工作报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51个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常委会除听取审议加强金融调控、稳定物价、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及其实施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外,还专题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以推动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听取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教育改革与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住房保障、职工权益保障,以及抗击自然灾害及灾后恢复重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工作等问题,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20个直接涉及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刑事审判、民事执行、民事审判、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等问题,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0个专项工作报告。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有计划性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监督工作开展的频率,大体可分为三类: (1)经常性的监督,即常年都要开展的监督,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 (2)例行监督,即在特定时间内必须进行的监督,如审查和批准决算、年中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 (3)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启动的监督,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审议决定撤职案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性,一是有利于报告机关提早着手准备报告,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有利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有利于提前开展视察或调查研究;四是有利于专项工作报告的修改完善,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些都是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效不可缺少的。在过去的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按年度编制,由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的要求,综合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向委员长会议汇报并经批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要在每年的12月份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计划编制后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虽然计划没有列入,但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也可以听取相关的工作报告。如,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第十天,专门召开委员长会议,专题听取国务院汇报,并决定调整常委会工作计划,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列入6月份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听取审议;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当年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针对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有关专委会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09年常委会增加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不仅常委会年度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有计划,合理安排,而且听取和审议每一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和步骤,如议题向社会公布、开展视察或调查等,也应有详细的工作方案。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当公布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是人大常委会实行监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将年度计划公开,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各项议题的意见,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关注的问题。对于如何公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未作具体规定。这里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除了一揽子公布年度计划外,是否可以将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单独公布,征求意见。监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曾规定:常委会每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议题向社会公布。后来在审议中,考虑到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一一公布,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因此改为公布年度计划。但根据这一精神,是可以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单独公布的。提前公布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要安排好提前公布的时间。根据监督法,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0日送交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此前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还应当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整理,交报告机关研究等,因此,议题提前公布的时间要充分考虑这些要求。 (2)采取何种形式公布。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公布。至于是采取发布新闻还是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为便于各方面提出意见,公布时还应当告知公布的目的、意见送交的渠道等。 (3)公布之后如何开展工作。要配合年度计划或议题的公布,开通热线电话、设立专门网页、在新闻媒体上组织专题讨论等,方便各方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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