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21:17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和禁止非法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规定。
一、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所讲的认证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法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作了规定。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本条所称“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是指必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根据强制性认证规定,国家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许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即“3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和进口。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十八类132种产品中,农业机械产品中的背负式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粉喷雾机)被列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植保机械的需求一直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由于假冒伪劣喷雾机(器)充斥市场,危害了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将植保机械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中是必要的,但随着本法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农机产品会越来越多。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特点是强制性的,相关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必须遵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中的定义,就产品的统一技术要求而言,“标准”都是指自愿采用的技术要求;而对依法要求强制执行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则称为“技术规范”或“技术法规”。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本法对违反此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
近年来,我国的农机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企业、个体经营户采用欺诈手段,粗制滥造、拼装假冒伪劣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有的地区甚至形成了集中交易废旧零配件拼装农机产品的市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正常发展,而且直接危及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时有发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农机购买能力还比较低,在购买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以价廉为首选,因为知识缺乏,信息不灵,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不了解,也弄不清生产销售单位的情况,对整个农机市场产品无法作比较,不具备挑选农机产品的能力。可以说,这种消费意识和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温床”。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行为是本法严格禁止的,对此也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工商、质检、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农机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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