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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19:00作者:百科知识库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方面,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方面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

(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方式。对班子不团结、或人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论。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要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晋升考核与年度定期考核是有不同的:晋升考核是对考察对象全面的历史的了解,而年度考核则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侧重对实绩的考核;晋升考核是以现职工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担任更高职务的标准,而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行评价。所以,既不能认为搞了年度考核就可不进行晋升考核,又不能抛开年度考核情况,去搞晋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认真进行晋升考核。

公务员的晋升考核,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个别谈话。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通过与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下级、熟悉情况的同级及本人面谈的方式了解情况;二是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一般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召开各类人员参加的评议会或座谈会,对初选对象的德才进行评议;三是考试的方法。将考试引人考核中,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补充完善。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任免机关在对晋升人选作出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作出晋升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对于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晋升,任免机关决定晋升人选后,应正式发布任命决定。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任命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可以向被任命者本人颁发由任职机关首长签发的任命书。

对于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对于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晋升,要依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也大体要经过上述四个环节。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是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二是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三是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四是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五是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六是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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