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14:13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本条是对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保险费紧密相连。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迅速缴付保险费,否则将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是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的,因此,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数额和具体办法,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随意改变。但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影响保险费的一些因素可能发生变化,有时需要增加保险费,有时需要减少保险费。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应当减少保险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两种情形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一种情形是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就可以依照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相应降低,保险费则应当降低。第二种情形是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价值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的价值。这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对人身保险不适用,因为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量的。保险价值通常是保险财产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而保险金额又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所以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缴付多少保险费有决定作用。如果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必然会减少,保险人就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否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对等。以上两种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约定,就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保险费降低以后,保险人应当将相对多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费是按日计收的,也应当按日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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