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9:3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本条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帮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里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父母一般是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对于终身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本人以为应视为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光荣证既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又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项精神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各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主要体现在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照顾上,主要有: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各地规定每月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数额不等,大多数地方规定在5元至15元之间;江苏、福建两个省规定为5元以下;山西、海南两个省规定在20元以上30元以下;北京、天津6个地方在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发放独生子女费,但未规定具体数额。湖北、广东、贵州、云南、西藏等地方还规定,除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外,还可以再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费。
对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大多数地方都规定,由所在单位、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数额一般都规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只有安徽和山西。
2.增加产假、护理假
各地的规定主要表现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除依法享受休假外,依法可以再增加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同时享受一定期限的护理假;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育假或者延长产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或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的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独生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护理假。
3.在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健康检查方面给予优待
大部分地方都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健康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照顾性规定,其中天津、上海等23个地方规定,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一些地方规定,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医疗费或入学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或适当补贴,或者由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补助或减免;如有的地方规定,对六岁以前的独生子女发放托幼补贴;在大中城市中,相当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单位都给予解决一定比例或者全部的入托、入学和医疗费用。还有的省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减免学杂费;有的规定,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民的独生子女,发放金额高于同等条件学生的30%。西藏还规定,户口在藏,十四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交通费。
4.在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土地承包方面的优待
大部分地方都规定,在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土地承包方面,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一些地方规定,城市分配住房或者农村安排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一些地方规定,农村划分自留地、自留山、口粮田或承包地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进行划拨。有些地方还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的集体收益或福利分配份额。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适当减免义务工或者劳动积累,适当减免乡统筹款或者村提留款
有相当多的地方都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对其家庭适当减免当年或者若干年的集体义务工或者劳动积累,也有一部分地方规定,给予适当免除乡统筹款或者村提留款的奖励。
6.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待
对于城镇职工,许多地方都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按每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以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可加发10%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再生育的职工,有的地方规定退休时增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对于农民和无业人员,有些地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民或其他无业人员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或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农民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补助性开支中列支,或者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对于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而言,目前的重点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养老问题。对他们年老时的优待的一个方面是开展以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障。这一点,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如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夫妻,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者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责任。
目前,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主要都是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予以执行落实的。如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对于城镇职工,各地都规定,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吉林、黑龙江等20个地方还规定,夫妻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浙江、安徽、福建、重庆等地方还规定,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对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费,有超过一半的地方规定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或者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对于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费,多数地方都规定,从乡镇统筹费或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或者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等其他形式予以解决。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费,吉林、黑龙江、上海等13个地方规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扣除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因此,本款规定,强化了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能得以兑现。
本款中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如《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女职工保护条例》中有关女职工保护与奖励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而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当给予必要帮助的责任。
目前,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对于城镇职工,各地方的规定主要为: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对于农民,各地的规定主要为: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所需经费从公益金等社会补助性开支中列支;按有关规定优先照顾;优先享受五保待遇。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也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风险之一,对于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理应获得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这一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都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为了维护这一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本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这一部分家庭以必要而适当的照顾,以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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