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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03:58作者: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施行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

(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

(三)规定一个法律的施行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因此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8月1日实施后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等本法规定的主体应当自2015年10月1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行使各项权利。本法自颁布至施行间隔了近半年的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本法规定的一些制度、措施,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法的宣传工作,为本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