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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31:21作者:百科知识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三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国家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因此,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胁迫、诱骗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或者以雇佣、招募等手段让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年幼无知的弱点或亲属等其他人身依附关系,或者利用残疾人的自身弱点,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使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的行为。

第二,组织、胁迫、诱骗的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受不法分子的胁迫和诱骗,因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身体的残疾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而且他们受教育程度通常较低,就业机会少,对残疾人的保障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这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的是恐怖、残忍表演。这里所说的“恐怖”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恐怖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女孩、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项目严重摧残了满十六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发育。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恐怖、残忍表演行为与一般杂技表演的界限。中国杂技源远流长,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不仅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杂技还常常作为一种颇具观赏性的表演节目展现在人们面前。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其宗旨是以科学、文明体现自身价值的。而恐怖、残忍表演是以表现恐怖、暴力为内容,所追求的是感官刺激、恐怖气氛,并且这类表演大多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极易发生危险,尤其是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表演这类节目,对其身心健尿会带来极大伤害。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牛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于任何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应当予以惩处。强迫他人劳动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使他人不得不按行为人的要求进行劳动;“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他人产生恐惧,不敢做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按行为人的要求进行劳动;“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不敢抗拒、无法抗拒的强制手段,如禁止离厂、不让回家等。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这种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且违背他人的主观意志,强迫他人进行劳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劳动,只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进行严格要求,或者劳动者自愿超时间、超负荷地工作,行为人并未对其进行强迫,则不属于强迫他人劳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条第三项是关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这里包括了三种行为:一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等行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检查而进人他人住宅的,则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三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本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根据法律的规定,搜查、检查他人身体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检查。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另一层意思是指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要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