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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28:31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即使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程序工作的检查;

(三)重大行政行为登记和备案;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七)调查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八)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九)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适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行政机关结构体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各异,决定了政府层级监督方法的多种多样。为了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通过一下几种主要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听取报告即指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就本规定实施情况的重大工作措施、主要事项、重大事件、主要问题等所做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制度时宪法规定的一种督导制度。《宪法》地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行政机关所做的工作报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听取工作报告,能够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是目前运用的最广泛、最常见的监督检查方式。

二、开展实施行政程序工作的检查

开展检查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程序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这是一种主动监督检查的方式,具有深入实际和真实客观的优点。通过检查,可以纠正已经发生的问题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重大行政行为的登记和备案

重大行政行为的登记和备案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行为后,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相应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登记并建立档案,同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相应处理。为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使违法行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行为,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此外,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设置的领导和责任体系,上级行政机关还可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核心环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仅要求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评议和考核两块内容。评议主要是通过案卷评查、民意测验、发放测评卡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而考核主要通过科学设定指标、体系的方式,对体系中各个指标逐一进行核查,最后进行归纳综合评估。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能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推广行政执法典型和经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进行抽查,检验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对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件归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层级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

六、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个检举.这是受理公众投诉举报的宪法依据.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安排值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受理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是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七、调查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暴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有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旦发现被公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暴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权力调查相关事实,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通过调查这种层级监督方式,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

八、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基于行政录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依法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给予违法失职人员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

九、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由于监督检查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问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本条规定了其他监督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