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1:47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
一、各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门首长负责制意味部门首长对部门的工作负全责,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国务院提出决策建议等。当然,首长负责制并不排斥民主、充分讨论,发挥集体的优势。为了将个人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起来,各部门设立相应的会议制度,讨论决策问题。部务会议、委务会议是各部、各委的集体决策机构。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另外一种决策形式,即党组,它由中共中央任命组成,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进行干部管理等,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构。部务会议和委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与本部门党组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
二、规章的性质、制定主体和权限范围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我国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关于部门规章,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关于规章是否属于法。对此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规章不是法,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另一种意见认为规章是法,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规章为参照,并不否定它的法的属性。人民法院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对规章享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即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章不予适用,认为部委规章之间,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从实际功能来看,规章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规章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法对这个问题有所解决,将规章作为立法行为,纳入到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第二,关于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按本条的字面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仅限于部、委员会,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除了部、委员会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他们和部委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应当享有规章制定权。在国务院的机构中,除了组成部门外,还有大量的直属机构,那么,直属机构是否享有规章制定权?现在的直属机构,执法的特点明显,是市场秩序监管的主要力量,如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他们为了执行国家的法律,监督市场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从直属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实际工作的需要来看,他们需要有规章制定权。立法法顺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将规章制定的主体作了扩大,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规章。第三,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这里有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规章的制定依据,规章要根据上位法制定,对于这里的根据,也有类似于行政法规的不同认识,对根据有不同的理解。二是部门规章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过去对此问题争论比较多,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规章有限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务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