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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1:41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性质和设常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国家政权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但是,我国的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因此,国家政权实行分级管理。为调动各级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要有相应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表明它是区域性的,其权力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并且要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表明它是有权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机关,本级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要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兼行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实践中,这种体制暴露出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人代会闭会期间,谁来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谁来任免干部,谁来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等。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决策,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随后通过修改宪法和修订地方组织法,将这一决策法律化。事实证明,这一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它有利于加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它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宪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