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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7:18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审批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前,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对市政、房屋等建设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的管理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在城市建设中,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燃气设施的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确需要对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确需要对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或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要求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持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的许可文件、施工方案等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商,然后将协商结果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设施时,必须确保不致影响供气安全。同时,对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证燃气经营企业能正常供气。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先进行协商后,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日常工作中,燃气经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想方设法阻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就需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安全供气的实际情况,在确认不致影响燃气安全的情况下,酌情进行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