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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7:17作者:百科知识库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碾压燃气管道,造成管道变形断裂,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因此,本条本规定,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主动和燃气经营企业联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引起管道破裂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承重过桥或者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检验验收,合格的准许通行,不合格的不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