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8:11:5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这些规定是本条规定的立法依据。本条就育龄夫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两地的共同管理,符合他们工作和居住流动性的特点。接受两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是他们的义务,同时又有利于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实践中,户籍所在地一般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4)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接受现居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3)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