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10:08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参与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参与原则的含义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有权参与行政权力是上的运行过程,并对行政决定的形成,发展发挥有效的作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尊重,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判断标准。

有学者认为,行政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指定规范性文件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实际上,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还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等多方面的参与。可以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应是全方位,多层级的。《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事务。”参与原则不仅体现了肯定并尊重公民主体地位,彰显人性尊严的宪法精神,而且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要求,同时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精神,是建设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基本内容

(一)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意见,这是行政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定》中,听取意见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等程序之中。

(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在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前,必须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认真复核,意见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对其产生偏见并做出行政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三)确保行政相对人自主、自愿参加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人格尊严应给予尊重,权利应给予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否则就违背了参与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参与提供必要条件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本条第二款是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化,也是对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具体保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召开听取意见的会议,听证不听取任何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