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8:38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地域管辖

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气管统一的具本规定,而且对管辖的规定主要以职能管辖、级别管辖为主,除《行政处罚法》等少数法律规范外,很少对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做出明确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同职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可能会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都有管辖权,这就需要明确由哪一个行政主体管辖。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规定时,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

(一)方便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确定地域管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尽量降低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成本,这是行政程序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如婚姻登记;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如企业注册等。

(二)方便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方便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够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行政事务发生地往往存在着可以证实该行政事务的主要证据,从便利性的角度出发,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有利于行政主体收集证据、走访证人等。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就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依据。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既有利于行政主体减轻行政管理的成本,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