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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8:34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 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就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时,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协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行政协助,我国单行法律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行政协助行为,大多是靠行政手段或者领导权威来推行。本条对行政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的义务、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解决以及行政的法律后果等作了规定。

一、行政协助的概念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难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向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公务上的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在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法律制度。

行政协助对于保障行政权顺利运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解决行政职权日益专业化和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化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价值。

二、行政协助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协助的主体是没有相互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行政协助只发生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协助的法律关系。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间发生需要提供职务帮助的情形时,通过“命令——服从”、“请示——批复”程序解决,也不适用行政协助。

(二)行政协助具有公务性。请求行政协助的机关必须是在履行行政职能涉及的事务上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也必须是在自身行政职权范围内提供帮助。行政机关的非公务活动不属于行政协助。

(三)行政协助的动因是行政职权障碍。这种行政职权障碍,来源于请求机关不具有某种行政资源等事实原因和不肯有某种行政权能等法律原因,还可以是来源于自身执行职务会带来严重不经济等原因。

(四)行政协助具有程序性。行政协助不得任意进行,请求机关提出协助请求的条件、方式、内容必须合法,被请求机关实施协助应当在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五)行政协助具有法定性。当行政机关符合请求协助的条件,且不存在被请求机关可以拒绝协助的法定理由时,被请求机关必须给予行政协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争议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的承担

行政协助把请求协助的行政主体和被请求行政协助的行政主体联系在一起,共同保障行政职务顺利履行。但也带来了因行政协助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分担法律的问题。如果争议解决和问责机制不明确,不仅不利于行政协助本身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也会出现障碍。因此本条第三、四款对行政协助的争议解决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