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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6:52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

(一)重大行政决策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首长在所属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本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该职权行使后果负个人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同样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定权。

(二)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行政首长需要副职协助自己工作,分担某些具体工作,代表首长行使某些特定的职权,发挥整体效率。这是现代行政发展构需要。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更好更快地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或者政府办公室主任应当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由下列三类单位或者人员提出:

(一)由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负责人提出。政府行政首长享有重大行政决策权,当然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行政首长分管某项工作,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决策建议。

(二)由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本级和上级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提出决策建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事项重大,必须符合本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二,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决策权限范围。

(三)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为了让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走群众路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巨大。为了保障决策科学地做出,应当为行政首长决策建立咨询机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和智力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目的也就是为了能够让政府在决策时综合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加全面地了解需要决策的事项,保证决策合理科学地做出。因为研究机构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并向决策者提供各种方案。

从近年来看,美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咨询机构、半官方的和民间的咨询机构(思想库)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决策咨询体系,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持功能。国外大多数决策咨询机构一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政府或企业、事业实体,也不受其约束与控制。提供咨询的人员或机构不受任何社会力量和利害关系左右,而是站在独立立场上,凭借自己智力和信息处理、分析手段及相应的职业准则来提供服务。

所以,本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健全决策咨询机构,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要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建立适应不同类型决策的智囊团,科学、合理、民主地使用“内脑”和“外脑”。各级政府之间应该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下级人民政府可以使用上级人民政府的专家库。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立项之后,具体负责落实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起草草案、公布草案、听取意见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一般来说,承办单位都是有法定职权,与重大决策有密切联系的单位。例如财政预算一般都由财政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由两种方式来确定: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一种是政府行政首长指定。行政首长指定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该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属于某个部门的职责,由行政首长确定某个部门承办该事项;二是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需要行政首长选择一个部门作为主要承办单位;三是该事项虽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某个部门的职责,但是由该部门负责承办可能不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