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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3:03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裁量权基准的界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什么是裁量权基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都尚无定论。但在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上,观点都是一致的。《程序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对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界定。

(一)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该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执法职权,没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无权成为制定主体。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现实看,因为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存在,大部分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享有裁量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并非羁束性规定,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是否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选择行为的种类、选择行为的幅度等。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该规定就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项裁量权:一是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的情形下,可以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中选择一种;二是对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享有裁量权,如判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吊销资质证书。

(二)裁量权基准是对裁量权的具体化。行政执法行为面对的社会关系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而成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解决这一矛盾,不使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崩溃,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采用了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方法,由行政机关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公路法》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超限行驶行为罚款数额从l万到3万元的裁量权。为避免同案不同罚或行政执法人员将自身情绪、偏好、不法利益等带入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该处罚的幅度进行具体化。比如可以根据超限的比例来确定罚款的数额,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10%的,罚款3000元(3万元乘以10%);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20%的,罚款6000元(3万元乘以20%);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100%或以上的,罚款3万元等。

(三)裁量权的形式。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对是否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裁量。如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申请,公安机关有是否受理的裁量权。二是对行政执法决定种类的裁量。如(一)所举的例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中进行裁量。三是行政执法决定幅度的裁量。如(二)所举的例子,交通主管部门在1元至3万元的幅度内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