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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2:58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订立原则

竞争和公开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防止腐败和防止地区和地区、部门和部门的分割和封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维护平等、公正、规范、健康的统一市场秩序的最好方法。所谓竞争,是指在签订行政合同时,一般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竞标人参与竞争,爷由择优选择合同订立人。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选择合同立人时,应当公开合同事项,公开选择合同订立人而不是私下确定合同订立人。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程序

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有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所谓招标,是指行政机关确定标底和主要合同条款,竞标人根据要求承诺并竞标,行政机关经过法定评标、议标程序,选择最优者为中标者并与之缔结合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邀请招标适用的范围包括: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择合同订立人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行政合同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招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程序按照《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能或者不宜采取招标方式缔结合同的事项,通过与多个当事人分别谈判,从中选择最合适者缔结合同。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招标后没有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适用《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所谓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行政机关不能或者无法用上述方法,订立合同的人别无选择而与唯一的候选者进行协商缔结合同。其适用范围包括: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招标和拍卖应当是行政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