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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59:35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本节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应急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害。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其本质特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四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行政应急措施

本节适用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一般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这里的行政应急措施,不仅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还包含了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内容,即事前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事中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的恢复与重建等环节所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三、适用规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除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本节的规定。

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作了系统、全面、统一的规定。我国也出台了很多单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如《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另外,还有很多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规章,如《地质灾害防止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等。《程序规定》第一次从程序上对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了规定。在法律的适用上,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本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