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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5:05作者: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权的行使既要合法,也要合理、适当。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对行政机关的更高要求,目的是防止自由裁量走向恣意。

合理行政已经成为共识,本条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要符合比例原则。

一、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这是对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既不能规定过多行政强制,将行政强制作为包治良药,也不能因噎废食,忽视行政强制的作用,对行政管理实际需求视而不见。依法具有行政强制设定权的立法机关,应当根据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和具体情况,在是否设定行政强制、设定什么样的行政强制、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设定行政强制等问题上遵循适当原则,发挥立法智慧,作出合理判断。本条还进一步明确,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本法第14条有关起草单位拟设定行政强制,必须采取听证会等正式形式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本条规定与第14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这是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选择执法方式和执法时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对行政强制应当持慎重态度,不得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而言: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本法第16条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39条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同时,本条规定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本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9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3、行政机关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1)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2)在实施直接强制执行时,也应当遵循适当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本法并没有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作出统一规定,对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对适当原则的具体理解

适当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根据比例原则,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都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采用非强制手段,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在实施强制手段时,在达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引导案例】暴力执法导致暴力抗法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近年来,城管换装备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如上海浦东部分城管队员装备了钢铁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和反光背心“四宝”。其中,防刺背心的外形酷似警察穿的“防弹背心”,胸口写“城管”,后背写着INSPECT(巡察),里面都是金属网,刀砍不进,重达3。3公斤。浦东城管的装备并非国内首创,广州、北京城管纷纷装备特种防暴服装、PDA终端、地下管线探测仪、激光测距仪等新式装备。

2009年4月24日,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时事评论员肖余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表示,“重装城管",是方向上的跑偏。城管执行的对象比较难缠,经常会遇到“暴力"抗法,甚至会遇到攻击,曾经发生过城管人员被刺身亡的例子。为了提高执法的力度、维护城管人员的安全,不少地方城管加强了装备。肖余恨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是颠倒了事实:看起来是为了对付暴力抗法,实际是暴力执法在先”。只有化解城市管理与摊贩生存的矛盾,消弭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对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暴力执法。

【分析】上述材料,反映了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强制执法)实践中的暴力思维。而随后的观点,符合《行政强制法》确立的有限强制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条的规定,除依法设定和实施外,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不应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例如,应该冻结50万元资金的,不能冻结超过50万元的资金或者整个账户;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连违禁品以外的所有商品都扣押。

上述材料显示的是,原本是较为激烈的执法手段,但行政强制却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首选。将城管队员从头到脚进行武装,意味着将执法对象类比为敌人式的对立人群,使行政强制成为目的,实现行政决定的义务或维护法定秩序只是一种附带的目标。

《行政强制法》试图通过确立适当性原则(这是比例原则的一个方面),在行政目的与作为手段的行政强制之间建立关联,以控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防止权力滥用。

【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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