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5:0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本条是关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的规范对象是行政强制,强调劝导、教育不仅符合立法规律,也是必要的。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好,才能使人民群众认同、接受、自觉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才能使强制有权威、起实效,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实施的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慎用、善用、用好行政强制,决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会管理的思维定势。行政强制不是目的,通过必要的行政强制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形成人人守法,个个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秩序的良好社会习惯才是目的。因此,实施行政强制不能片面强调行政强制,而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对此,应当注意几点:(1)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首先要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这不仅是立法者的义务,也是行政执法者的义务。(2)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应发挥教育的作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把行政强制更多的作为一项威慑武器、备用手段。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首先要教育,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只有经教育仍无效果或者情况紧急的,才付诸于行政强制。(3)教育不是自上而下的说教,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执法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道之心,摆事实、讲道理,,深入了解情况,从实际出发,兼顾公私利益。(4)强制中有教育,教育中有强制。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同时,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体现在本法很多具体规定中。如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引导案例】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迅速化解强制应与教育相结合
2008年11月3日凌晨,重庆部分出租汽车停运,引起全国关注,但随后迅速化解。媒体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将其列为危机处理较成功的案例:11月3日,8000辆出租车罢运,2小时后,重庆市即召开紧急会议,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行动,下午有近800辆车恢复运营;但不久,这些车又停运了,部分车辆遭到拦截或打砸。很快,重庆市组织上万名执勤人员保护出租车运营,承诺解决出租车司机遇到的问题。4日晚,大多数出租车上路运营。6日,重庆市委书记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座谈,不设前提地“把话说开,畅所欲言”。随后,50元“份儿钱”被减免,负责交通的官员受到处分,政府承诺还将解决其他问题(参见2008月11月23日《新京报》社论“处理群体性事件越及时就会越有效”)。
【分析】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行政强制只是一种手段”,不能不择手段,对理解“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十分重要。
选择这个事例来解释《行政强制法》第6条,是因为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曾经出现过有地方政府采取威胁或强制方式对待停运出租车司机。重庆市能及时化解危机,在于在恢复出租车营运秩序的手段中,政府选择了恳谈、交流的方式,使用柔性执法而非强制,使出租车司机诉求的问题得到公开呈现、解决,因而出租车司机很快主动恢复了营运秩序。
说服和教育当事人,促使其履行义务,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既与公民权利保护有关,也与行政效率有关。归根结底,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决定义务或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强制可以作为最后保留的手段,但教育说服的方式可以促进当事人发挥主动作用,减少社会成本的消耗。当然,当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时,不能将说服教育作为必经的法定程序。
【解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