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5:06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规定。
合法性是行政权的正当性所在,也是对行政权的最基本要求。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强制领域中,合法性原则体现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1、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行政强制。(1)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从机关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2)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机关,应当按照《立法法》、《商业银行法》、《邮政法》和本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强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扣留(冻结)邮政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本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第13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不同。具体而言,法律有权设定所有行政强制;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查封、扣押措施。(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有一定设定权。最后,没有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2、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行政强制。行政管理事务复杂,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各不相同,本法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抽象出了一般条件和原则作为指引,本法第2条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应符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条件。同时也应当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本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实践中,有些为了实现行政处罚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值得讨论的,行政处罚的实现应当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解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没有条件限制。至于行政强制执行中如何划清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外,其余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是一种立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设定行政强制,就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设定。对设定行政强制,本法还专门规定了有关起草程序。本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主要由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主要由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主要由本法规定,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1、按照法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强制。原则上,有权实施行政强制的只有行政机关,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是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超越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也不得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考虑到执法实践需求,根据本法第70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代履行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并不是实施行政强制,而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
2、按照法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由于行政管理多样、复杂,因此难以归纳出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中都适用的实施条件,只能给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给出一定指引,即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具体实施条件留给单行法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不得随意实施。
3、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法定程序既包括本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中规定的程序。适用规则是程序从新,本法有规定的依照本法,但本法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果本法没有规定,单行法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适用。本法第三章、第四章较为详尽地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这些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时都应当严格遵守。
【引导案例】行政强制要依法实施城管“执法秘籍”内容雷人
2009年4月21日,被网友称为“城管独门秘籍"的《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一书(发帖者从南京书店买到)及其部分“雷人”内容(包括“不给相对人以喘息的机会、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要‘意无杂念’,不要考虑自己会不会把相对人弄伤,此时应达到忘我的状态”等)在网上曝光,随即引发网友一片骂声。该书声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教材。22日,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回应,自2005年以来,为了强化干部培训工作,曾委托有关单位聘请国内各方专家编写本书在内的多部城管内部培训教材。但该书2006年撰写完成后,发现其中指导“城管队员在执法中受到暴力侵害之际,如何保护自己实行正当防卫”部分,“个别用词和提法欠妥”,为避免误读,仅将其作为内部交流资料使用,始终未在城管一线执法队员中进行过统一培训。市城管相关负责人表示,也从未同意对该书公开发行。
4月24日《检察日报》载文《城管执法教材请先过“法治关”》指出,执法教材的首要标准必须合法,教学内容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和制约权力原则,这本培训教材,公然纵容城管执法人员阳奉阴违滥用暴力、以暴制暴,以这样的教材培训的城管执法人员,必然缺乏法治意识,学到更多的是规避法律的流氓习气和土匪习性,更多的是以民为敌的阴招和损招。
上述教材存在的事实表明,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依法行使或者实际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机关或者机构内部,对硬性的行政强制的迷恋,要远远高于对相对人说服教育的热情,这显然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的。
【分析】这是一个关于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原则的案例,体现在本法实体与程序规范的若干具体规则中。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当依法进行。其内容包括:(1)实施行政强制应依法取得授权,包括依据行政强制法以及各单项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2)要符合法定权限范围,遵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3)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合法,是行政强制乱或软,或者称违法作为与不作为的根源。要求合法,就是为治理行政强制的乱或软。
具体到本案,履行城市行政管理职责,在城市管理中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在实践中,正是由于设定与实施方面的混乱,导致了频繁发生的城管暴。政,引发社会矛盾。例如,在设定权方面,城管执法权力的规范依据,层次不高,不符合本法的要求(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是混乱的源头。在实施权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执法体制存在相应的弊端,执法能力和执法动力的正当性较为欠缺,执法的故意违法、错误、随意性很大,表现为“城管秘籍”中的诸多执法技术,不仅“雷人”,而且“雷神”。如果说“城管秘籍”只是让人惊叹的书面材料,没有形成书面文字的“独门技艺”,可能更为骇人,应该可以想象。
《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城管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将是该法的实施所绕不过去的,只有对之依法规范,才能体现《行政强制法》的生命力。其结果将成为衡量实际行政执法力量与立法理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试金石。
【解释】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等。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