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1:13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关于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定。
本条是代履行的特别规定,即立即代履行。立即代履行性质上属于代履行:(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正常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2)行政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3)可以按照成本确定收费。
立即代履行主要考虑到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保证行政效率,快速处置。立即代履行的特别之处在于:
1、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可替代性义务。可替代性义务的范围较广。立即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是可替代性义务中的一小部分。
2、授权形式是普遍授权。与一般代履行相同,立即代履行由本条作了普遍授权。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在其职权范围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即实施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这么规定主要考虑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为了保证公共场所的可适用性,需要快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和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行政秩序。同时,清除遗洒物、障碍物和污染物不涉及到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做好事”,没有严格规范的必要,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快速代履行。
3、实施程序简易。代履行需要作催告,但立即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同意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直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依法收取代履行费用,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等行政处理。在立即代履行中,尽管程序简化了,但当事人自动履行优先的原则也是适用的,一般也应当有书面代履行决定。
【引导案例】道路标志不规范将被清除
2010年7月28日深圳新闻网报道,从即日起,深圳道路上自设的五花八门的标志将被彻底清除。27日,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非道路标志[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B5768—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设置在道路用地范围内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以及其他具有指示功能的标牌、标志]的规范管理,提升该市市容景观水平,该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全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非道路标志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设置的非道路标志。
据介绍,此次整治范围为:对道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设置、侵占道路空间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非道路标志进行全面整治。整治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13日。全市高快速路及主次干道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非道路标志一律予以拆(清)除。深南大道、北环大道、滨河大道、广深高速、机荷高速、惠盐高速、107国道、205国道等主要道路沿线,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中的立即代履行问题。
立即代履行是代履行的特殊情形。实行代履行,要符合法定要件,包括:行政决定的义务可以代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不履行义务将要产生特定后果;由法定主体并依法定程序代履行。而立即代履行,是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致使危害后果的发生迫在眉睫,因而不必等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由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以道路(尤其是高速道路)上的违章或故障停车为例,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启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代履行的立即执行方面,《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本案中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对各类非道路标志实施彻底清除,不给设立标志的当事人自行拆除或陈述申辩的期限,属于立即实施的强制执行。理由在于非道路标志有迫在眉睫的安全隐患和危险。
事实上,是立即执行还是依法定程序履行,其标准有时不是很容易分辨。在《行政强制法》的第50、52条中,不同的实施条件是要由行政机关裁量、判断的,法律本身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因而,如何防止行政机关越权进行立即强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解决。
【解释】体现了“事急从权”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应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