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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21 10:28:41作者:

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什么?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均为军人,其中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条件有什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管辖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确定,如果是普通的案件一般可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判决离婚的条件包括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对于离婚诉讼管辖登记地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本文标签: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