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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件

更新时间:2023-08-21 08:33:55作者:

遗产继承案件

老先生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财产遗嘱继承给小儿子,遗嘱拟定时未明确标注日期。老先生去世后,小儿子也不幸去世。老太太总觉不妥……

案情简介

老先生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财产遗嘱继承给小儿子,遗嘱拟定时未明确标注日期。老先生去世后,小儿子也不幸去世。老太太总觉不妥,也是风烛残年于是想在自己生前将财产,处分清楚。接受案件后,发现去世小儿子也有一套房产在名下,小儿子的财产有按照遗嘱继承老先生的,又有自己的,其去世后,发生再次继承,错中复杂。

办案思路及心得

于是先办理老太太的遗嘱见证,然后再处理小儿子财产,诉讼至长宁法院后,法官十分重视,亲自前往敬老院,征询老太太的意见,终将小儿子名下财产先处理完毕。未曾想到,该案生效后,老太太就病故。因老太太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遗赠给小儿子的女儿,按照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家属办妥老太太丧事后,建议尽快启动接受遗赠的案件,案件启动前,本着家务事应妥善解决的态度,和老先生另外一个儿子联系,并提供老先生、老太太的遗嘱,希望大家本着家庭和睦的宗旨认真遵守老人的遗愿,未果。诉讼中,对方一概否认遗嘱的存在,甚至对有录音、录像的老太太的遗嘱也否认,案件陷入僵局,我从老先生遗物中,找到老先生以前的笔迹,甚至是算盘上的签名等大量证据,要求法院对老先生的签名进行鉴定,后在庭审中提示法官,鉴定的前提是这些老先生的遗留下来的笔迹需要对方认可,法官接受提议,询问下对方最终对该遗嘱上的签名也做了确认,因该遗嘱缺少日期等法定形式要件。

裁判结果

双方间展开激烈交峰,最后法院判决采用了本代理对案件焦点的意见,最终遗产处理判决实现了老人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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