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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王XX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纠纷

更新时间:2023-08-21 08:33:41作者:

李XX诉王XX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纠纷

申请人父亲李某与高XX于199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XX,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父亲李某与高XX于199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XX,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于2013年11月因病死亡。而在2008年期间,被告于李某在X县民政局又领取了一份结婚证,在2008年,李某与高XX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二人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而在2013年,王XX购买了一处房屋,且自己和子女一起经营生意,李某死亡后,基于对王XX尊重,李XX和王XX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房产交由王X暂时居住,直至其去世,但是王XX不但不感恩,还无故殴打李XX,种种行为导致李XX对其已经失去了信息,要求撤销二人之间的协议,但王XX不同意,并独自霸占房产,迫于无奈,李XX委托了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李律师分析,决定先提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再根据判决要求撤销该协议,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王XX辩称,李某当时自称未婚,其才与李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不知道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没有存在恶意造成重婚。另外在与李某婚前及婚后,其子李XX均是知情的,且关系融洽和睦,并辩称该无效婚姻情形在申请人申请时该无效情形即已消失,具体理由为:1.在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知道其还有婚姻关系后,便督促其做出选择,后李某选择了和王XX继续生活和高XX办理了离婚手续,在那时,二人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解除。2.李某的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丧失。重婚是指一方已经结婚,但是在与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与第三人即成立婚姻关系,无论第三人是否已经结婚,第二次婚姻都属于重婚,李某在与高XX的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王XX成立婚姻关系,其与王XX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某与王XX的婚姻系无效婚姻,故申请人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重婚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因一方当事人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灭,故被申请人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办案思路及心得

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是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判决立即生效,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以在这类案件中,一定要搜集完整的证据材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确认了婚姻关系无效后,二人并不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当然不能依照继承来对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宣告李某与被申请人王XX于2008年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文标签:婚姻家庭案例  婚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