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8-08 08:16:55作者: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是:客体上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结构、主体上为一般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行为,即明知犯罪行为而主动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客体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群众的正常生活失去保证、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秩序恶化、直接威胁国家的稳定。
2、犯罪客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提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等;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在对主体的处罚原则上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重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参加;明知是犯罪的组织而组织、领导;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介绍、教唆、强迫他人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为其提供帮助,对其进行包庇袒护;有关司法人员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不对其查处追究。其中明知是构成本类犯罪的前提,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事后退出的,应按参加非法组织有关规定处罚,而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并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