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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过程中的终止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08-08 08:08:58作者:

犯罪预备过程中的终止如何认定

犯罪预备过程当中终止的认定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准备工作,犯罪预备阶段现在已经终止,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正式进入到犯罪行为的实施阶段。犯罪预备终止和中止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但一般对犯罪预备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犯罪预备过程中的终止如何认定?

犯罪预备过程中的终止的认定标准是已经做好了所有的准备工作,犯罪预备已经完成,犯罪中止和终止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除激情犯罪之外,其他大多数的有预谋的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前期都会有一定的预备阶段。那么在犯罪预备过程当中,当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所有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就位了的情况下,这其实就是犯罪预备的终止。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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